从理论上讲,安全是个相对概念,实际上我们每天都生活在危险之中,只是因为我们将危险控制在可控范围内,所以才感到安全。对危险的防控主要有人防、物防和技防三个方面,其中人防是最主要因素,而在人防中,自我保护意识是核心要素。对学生而言,由于缺乏认知和经验,因此增强其对自我的安全保护意识尤为重要。 一、学生安全保护意识概述 学生安全保护意识是指学生在日常生活中,根据周围环境可能对自己或他人造成伤害的客观存在而在头脑中形成的一种主观认识。这种主观认识是对危险的一种感知、警觉、辨认和理解的心理状态。 这里的危险是指引发学生伤害事故的危险源。 企业中的危险源主要来自于设备、设施的缺陷,危险源容易判断;学校中的危险源虽然也包含设施缺陷,但更多来自于学生的不安全行为,由于学生的活动性特点所形成的危险源又具有随机性和动态性,这就更增加了控制学生危险源的难度。 学生对危险的感知、警觉、辨认和理解又不同于企业员工,企业员工通过规范化操作就可以提高安全保护意识,而中小学学生都是未成年人,并且学生的活动不是规范化行为,因此与企业员工相比,提高学生的安全保护意识更加困难。由此可以看出,提高学生安全保护意识的重点在于学生的行为规范,无论是学生行为的主动规范还是被动规范,都属于有效的规范。 提高学生的安全保护意识不仅可以有效保证学生的生命安全和健康,还能促进学校、家庭的和谐与稳定,更能使学生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为其日后发展奠定基础。 二、学生安全保护意识的影响因素分析 影响学生安全保护意识的因素既有内在因素,也有外在因素。 (一)内在因素 影响学生安全保护意识的内在因素主要与学生的认知、警觉、行为特点有关,归纳起来主要有如下因素: 1对危险缺乏感知 该因素的影响主要发生在小学低年级儿童中。由于这一年龄阶段的学生缺乏生活经验以及学校、家庭教育的疏忽,很容易造成伤害事故。如某小学二年级学生在午休时用石头敲打学校放在墙边的玻璃,在敲打过程中,玻璃碎裂,造成该生眼部受伤,后经司法鉴定为九级伤残。该事故就是缘于学生缺乏对玻璃破裂可能造成危害的危险认知,出于好奇而引发伤害事故。 2尝试心理 因尝试心理而引发的学生伤害主要出现在小学的中、高年级和中学生中。如某小学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后,一名五年级学生在课间偷偷尝试灭火器的使用,在操作过程中,粉末喷射到眼部,造成了伤害事故。在对事物进行尝试的过程中,学生由于紧张或者不熟悉操作要领,很容易引发伤害事故。 3“忘却”危险 由于未成年学生活泼好动,有时很难控制活动节奏和活动时间,“忘却”就可能引发危险。比如小学生在课间奔跑、打闹以及中学生在体育课上疲劳运动而导致的学生间冲撞和摔伤事故,主要是由于学生在兴奋地活动中“忘却”了可能引发危险的存在,因此造成了大量的学生伤害事故。 4冒险心理 虽然青春期学生对危险已有认知,但由于其身体发育快速,导致他们常常认为凭借自身能力足以克服危险而不会造成伤害,因此很容易出现冒险行为。 这种心理主要存在于小学高年级和中学男生之中。如某中学初三年级几名男生在课间比试谁敢从二楼跳到一楼,结果一名男生在跳跃过程中摔伤脊柱,后经司法鉴定为七级伤残。 5冲动发泄心理 某中学高三学生在课间用拳头猛烈击打走廊的玻璃,结果玻璃爆裂致使该生眼部受伤,前后花了二十余万元的治疗费,造成眼部终生残疾。该事故就是因学生的冲动发泄心理而造成严重的伤害事故。 (二)外在因素 学生安全保护意识的外在因素影响也是很重要的因素,尤其影响学生对危险的认知水平。 1他人的“示范”作用 在学生安全保护意识认知中,他人的“示范”作用严重影响其对危险的认知水平。他人主要包括同伴、家长及社会人员。他人的“示范”作用会使学生对危险产生认知偏差:一种是虽然有危险,但危险可以避免;另一种是有危险的行为被学生认为没有危险。 例如交通中闯红灯过路口的他人的“示范”作用,学校生活中学生的危险行为及使用学具进行的危险行为“示范”等等,都可以使学生的安全保护意识产生认知偏差,进而引发伤害事故。 2班级安全教育力度不够 当前班主任普遍重视学生的安全教育,但在安全教育的形式上更多的只是灌输和提示,没有结合不同年龄学生的认知特点,不同地区、不同学校的差异而采取有针对性的教育措施和教育内容,甚至有些安全教育流于形式。 另外,班主任没有把学生安全教育作为一项班级管理的常规内容来抓,尤其在中学阶段更为明显。按照《中小学校岗位安全工作指导手册》中班主任的安全职责规定,班主任在每天的上课时及放学前都应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 3任课教师教育教学中的认识偏差和疏忽 《教师法》及《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都明确规定了所有教师对学生危险行为的制止和教育职责,但在实际工作中,很多任课教师认为学生安全教育是班主任的职责,不是任课教师的职责,因此怠于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和管理。 尤其在中学阶段,很多任课教师对于学生的危险行为,无论该生自己是否认识,一般怠于进行警示和管理。如某小学五年级两个男生课间在楼道打闹,由此经过的任课教师未加以制止,后其中一名男生摔倒,造成挠骨断裂,经司法鉴定为九级伤残。 4学生家庭安全教育的欠缺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明确规定: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配合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工作。 现实中很多家庭注意积极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但安全教育的形式大多限于提示和嘱咐,安全教育的效果不明显;还有部分家庭忽视安全教育,认为安全教育是学校的工作。同时,有的家长在日常生活中不注意为孩子起到安全行为表率作用。这在很大程度上不利于提高学生的安全保护意识。 5电视网络传播媒体的错误引导 电视网络传播媒体的一些节目忽视传播伦理,在传播的内容中,忽视未成年人的安全保护意识,给学生对危险的认知提供了错误导向,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学生的安全保护意识形成。尤其是一些游戏内容给未成年人错误的引导,增加了学生冒险和尝试的心理,从而增加了学生的现实伤害事故。 三、班级管理中提高学生安全保护意识的措施 通过对学生安全保护意识影响因素的分析可以使班主任加深对学生安全保护意识的认识,进而采取有针对性的班级管理措施,以提高学生的安全保护意识,减少伤害事故的发生。 (一)安全管理中必须坚持强制原则 强制原则是安全生产管理的一个原则,所谓强制就是绝对服从,不经同意和许可不得行为。在班级安全管理中,强制原则就是应采取强制手段来约束学生的不安全活动和行为,从而实现班级的安全管理。 由于未成年学生的年龄特点及安全保护意识的欠缺,对事物的危险性往往缺乏认识,加之有好奇、尝试心理,很容易造成伤害事故,因此,对学生的不安全活动和行为必须进行约束。要贯彻强制原则,班级安全管理应落实禁止性和监督性的要求。 所谓禁止性是指在班级安全管理中明确要求学生不得进行哪些活动和行为(如学生不得在教室奔跑、打闹),不得接触哪些物品,学具禁止使用的情形等等。 所谓监督性是指班级安全管理必须落实禁止性规定,班主任加强日常安全管理中的监督检查,发现学生禁止性规定的活动和行为,要及时纠正和制止。尤其在小学低、中年级学生中更要坚持这一原则。这一原则的贯彻落实,有利于学生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提升学生的保护意识,从而更好地保护学生的人身安全。 (二)班主任应与任课教师共同管理 由于班级安全管理也是学校安全管理的子系统,班级安全管理应是全方位管理,班主任既要配合其他任课教师做好相关教学的安全管理,又要请任课教师配合进行班级安全管理。 首先,班主任要配合任课教师做好相关课堂教学的安全管理,尤其是计算机课、体育课、手工课、实验课,班主任要特别教育学生必须遵守课堂教学要求,保证安全,不得在课堂中进行不安全的行为。 其次,班主任要做好与任课教师的沟通工作,及时发现本班学生的不安全行为和安全隐患,及时开展有针对性的安全教育,从而实现班级安全的全方位管理。 (三)全体学生参与班级安全管理 班级应建立安全隐患报告制度,首先是学生安全隐患报告制度。班主任应调动班级内全体学生参与班级安全管理,形成学生自我安全管理和相互监督管理的格局。 在班级内发现同学的不安全行为,班干部或其他学生应及时报告班主任,由班主任及时开展教育。班主任可以根据需要,在班级内设立安全委员,由做事认真负责、自我约束能力较强、工作细致的学生担任。由安全委员专门负责班级内的安全管理,可以弥补班级安全管理的不足。 同时,对于班级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如设备的安全隐患、学生的不安全行为等,依靠班级的力量无法解决时,班主任应及时向学校相关负责领导汇报,以便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四)对伤害事故易发群体给予特别关注 由于男生的逞能示强、冒险动作、打赌、容易发生争斗的特点,使男生伤害事故的发生比例远远高于女生,因此在班级管理中,班主任更要关注男生的不安全行为。 班主任应专门开展对男生的安全行为教育,通过鲜活生动的案例教育警示男生。要列举男生容易发生伤害事故的情形,引起学生注意;要特别注意教育学生在同学发生矛盾时的处理办法,坚决杜绝班级内的打架、斗殴行为。这样可以使男生认识到逞能示强、冒险动作、打赌、争斗的危险,提高对危险的认知水平,进而提高安全保护意识。 (五)建立班级安全管理的家校沟通机制 教育部在《关于家庭教育工作的指导意见》中强调了学校应加强对家庭教育的指导。 班主任应与学生家长建立学生不安全行为的相互沟通机制,以便及时发现学生的经常性不安全行为,通过规范和教育提高学生的安全保护意识;还要使家长懂得良好安全行为示范作用的重要性,使家长努力成为学生安全行为的榜样;还应指导家庭安全教育的实施。通过有效的家校沟通共同提高学生的安全保护意识。 作者:肖宝华,首都师范大学初等教育学院副教授,兼职律师;郑玲,首都师范大学初等教育学院硕士研究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