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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守护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网络安全——推进《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落地落实观察之二
  [2023-12-01 08:38]  浏览次数: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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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教育报 2023-11-30 作者:中国教育报记者  梁丹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深度介入未成年人的学习、生活和娱乐,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网络保护问题的重要性日渐凸显。近期,国务院出台了《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以专章形式对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网络保护提出了具体要求。

当前,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网络保护的整体情况如何?推动相关要求落实见效还应怎么做?本报记者对此进行了采访。

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网络保护意识仍待加强

未成年人个人信息,包含了未成年人姓名、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行踪信息等,属于高敏感信息。

“孩子上网时,您是否会留意孩子的信息保护问题?”

近日,面对记者的问题,不少家长对什么是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网络保护、如何进行保护等显得有些迷茫。北京某小学一名班主任对记者表示,相较于网络沉迷、网络欺凌等话题,家长对孩子的个人信息网络安全知晓度、感知度更低,“涉及个人信息网络保护相关主题的安全教育也更少”。

对此,华南师范大学教育信息技术学院教授钟柏昌表示,一方面,相较于国外,我国在未成年人个人信息领域的社会讨论和立法实践开展得相对较晚;另一方面,为了享受方便快捷的网络服务,当前,用户普遍接受让渡一定的权利,对隐私信息披露的敏感度相对较低。

在这一现象的另一面,记者关注到,近年来,随着互联网应用广度和深度的不断拓展,未成年人个人隐私信息安全隐患日益严峻。

在一项针对青少年网络安全和隐私保护现状的调研中,北京师范大学新闻传播学院党委书记、未成年人网络素养研究中心主任方增泉和团队发现,中学生拥有负面隐私经历的占比达到了13%。

“在网络隐私负面事件层出不穷的大数据时代,未成年人作为弱势群体更可能受到隐私威胁。”方增泉表示,相较于成年人,未成年人缺乏足够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一旦个人信息暴露,更容易受到身心伤害。

加快推动相关细则要求有效落地

2021年11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正式施行,标志着我国进入个人信息保护的强监管时代。这部法律明确提出,个人信息处理者处理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应当制定专门的个人信息处理规则。

在方增泉看来,在实践中,“谁有权在网络上发布未成年人个人信息”“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网络保护中,谁负主要责任”“如果信息不准确,未成年人如何主张更改”“如果发生了未成年人信息泄露事件,后续应如何处理”等具体问题还缺少政策规范。

在此背景下,方增泉认为,《条例》的一大亮点正是针对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网络保护设立了专章,对身份信息动态验证机制、私密信息提示等各项内容进行了细致规定,与法律形成了合力。

综观各国实践,北京交通大学法学院副院长郑飞表示,未成年人个人信息保护主要有立法、行业自律和技术手段3种保护手段。他认为,目前,我国的立法保护手段有了显著进步,但还应当进一步建立起全方位的未成年人个人信息保护体系,从立法、行业自律、技术保护多角度进行完善,为未成年人提供更健康、安全的网络环境。

“《条例》的出台是一次引导多方加快完善未成年人个人信息保护体系的重要行动。”腾讯相关负责人对记者表示,近年来,腾讯在微信、QQ等产品上,不断通过完善产品功能设计保障未成年人隐私安全,加强监护人对未成年人网络使用的监管,下一步,将严格落实《条例》要求,完善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网络保护。

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网络保护实践标准仍需探索

仔细研读《条例》后,方增泉认为,推动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网络保护相关要求落实见效,还需要多方进一步完善举措。他表示,当前,未成年人身份信息的核验仍是难点,由于个人信息存在交错收集,同一账号的信息归属既可能是成年人也可能是未成年人,企业在筛选、核验、处理这些个人信息时难度较大,需进一步提高技术识别。

围绕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网络保护的重要参与方,方增泉还建议,除了引导互联网平台将未成年人私密信息保护纳入重点建设工程外,还要注重引导和鼓励家长、平台等共同守护未成年人个人信息安全,进一步优化未成年人的网络使用环境,建设风清气正的网络空间。

郑飞则指出,随着近年来互联网平台自律意识和他律行动的不断加强,当前,在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网络保护中,最难落实的并非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落实相关义务,而是如何严格按照个人信息保护原则制定出切实可行的实践操作准则。

他进一步解释,从个人信息保护法到《条例》,未成年人个人信息处理的合法、正当、必要、诚信、公开、目的限制、最小授权、监护人同意等原则,已经被确定成为法定原则,也是实践中未成年人个人信息收集、处理等行为首要遵守的准则,“但是,如何正确理解和实施这些原则,是当前理论界与实务界共同面对的最大难题”。

对此,郑飞建议:“可以考虑直接对违反个人信息保护原则的行为施以罚则,从而增强原则性规范的实践效力。”

作者:本报记者 梁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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