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教育报 2023-05-24 作者:牛楠森
近期,两起“教育惩戒”事件引起了人们的关注,其中一则为让学生自沉手机于水盆之中,另一则为令翻越围栏的学生于操场爬行。按理,学生违反校规校纪应当惩戒,但如此惩戒,却令人不解。
《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规定教育惩戒是“学校、教师基于教育目的,对违规违纪学生进行管理、训导或者以规定方式予以矫治,促使学生引以为戒、认识和改正错误的教育行为”。无论是“教育目的”还是“教育行为”,这两大关键词都在强调教育惩戒的育人属性,必须符合教育规律,注重育人效果。以此审视两则事件的相关报道,笔者没有看到“基于教育目的”的诸多思考,也没有看到学生们“引以为戒、认识和改正错误”。可以说两则事件中的教育行为存在不当之处,应借机思考如何避免此类现象的发生。
对学校而言,要加强教育法治化建设,筑牢底线思维,将依法治教、循法而教的相关培训工作纳入日常的、校本化的工作中。有了底线,便有了敬畏之心。与此同时,要加强教育专业精神建设。这种专业精神不仅体现在教书上,更体现在育人上。育人的专业性意味着教师遇到学生的不当行为时,应该进行合理有序的教育,而不是急于作出判断、进行惩罚。这就需要学校把教师的日常管理行为提到校级教育教学研讨议程中,在事例研讨中凝练出兼有方向性和操作性、原则性和案例性的学生管理校本手册,使教师在常态化的研讨与实践中形塑教育的专业精神与能力。
对教师而言,富有育人精神的教育惩戒需要教师看到“人”,做到“育”。所谓看到“人”,指的是教师需要时刻谨记他们面前的学生,首先是一个个有着自尊心的青少年,其次才是犯了错的学生。他们的人格正在健全完善的过程中,这种“生成性”要求教师要从全方面和长时段两个维度去看待学生。那么,学生所犯的错,只是全面中的一点、长时中的一段,教师要在战术上重视,但在战略上却不能过于放大。所谓做到“育”,指的是教师需要科学认识和处理学生的错误。“教也者,长善而救其失者也。”教育行为的出发点应该是帮助学生改正错误,而不是放大错误。当教师以科学之心、同情之心、宽容之心对待学生的错误之时,便是育人发生之际。
(作者系中国教育科学研究院基础教育研究所副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