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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立法促进家庭教育 助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2020-09-07 08:45]  浏览次数:26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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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立法促进家庭教育 助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来源:中国教育新闻网

中国教育报—中国教育新闻网讯(记者 方梦宇)近日,《安徽省家庭教育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表决通过。《条例》明确了政府、家庭、学校和社会在促进家庭教育发展中的职能作用,明确将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纳入城乡公共服务体系,并鼓励师范类高等院校在教育类专业开设家庭教育相关课程,加强家庭教育指导职业技能培养。

《条例》明确,父母是实施家庭教育的主体,应全面履行家庭教育义务。父母应当学习家庭教育知识,新婚夫妻、孕期夫妻、婴幼儿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接受家庭教育指导。《条例》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参加家庭教育指导实践活动,其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支持,并鼓励用人单位为职工提供家庭教育服务。

促进家庭教育发展,政府不可缺位。《条例》提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促进家庭教育发展的政策和措施,组织实施家庭教育指导大纲,将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纳入城乡公共服务体系,通过建立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中心和服务站点等方式,为未成年人家庭教育提供指导服务。《条例》特别提出,留守、流动、贫困、重病等特殊困境未成年人的家庭教育问题需要高度重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特殊困境未成年人关爱救助机制,组织民政、教育、卫生健康等部门,为留守、流动、贫困、重病、残疾等未成年人提供家庭教育帮扶和指导。

此外,幼儿园、中小学等学校应当关注留守、流动、贫困、重病、残疾等未成年人,指导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实施家庭教育。对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家庭教育义务或者采用暴力、侮辱等不当方式实施家庭教育的,《条例》规定未成年人、知情人可以向幼儿园、学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或者有关部门求助、举报,接到求助、举报的组织应当及时予以救助。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家庭教育义务的,其所在单位、未成年人就读学校(幼儿园)、妇女联合会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相关单位和组织应当予以劝诫、制止、批评教育;对因采用暴力等不当方式实施家庭教育,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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