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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教育厅省编制办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关于推进中小学教师“县管校聘”管理改革的指导意见
  [2017-11-13 10:19]  浏览次数:89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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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教育厅 安徽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推进中小学教师“县管校聘”管理改革的指导意见

来源:安徽省教育厅 2017-11-7

皖教师〔2017〕5号

各市、省直管县教育局、编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创新中小学教师管理体制机制,推进教师合理流动,优化师资配置,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皖政〔2013〕67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统筹推进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皖政〔2017〕37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乡村教师支持计划(2015-2020年)的通知》(皖政办〔2015〕62号)和《安徽省教育厅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推进县(区)域内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教师交流轮岗的实施意见》(皖教师〔2016〕1号)等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 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全面落实中小学教职工“以县为主”管理体制,加强县域内中小学教师的统筹管理,按照“总量控制、统筹调配、竞聘上岗、合同管理”的原则,促进县域内师资均衡配置,大力推进教育公平,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

二、主要任务

推进“县管校聘”管理改革,强化县域统筹管理,完善学校治理结构,落实学校用人自主权,建立健全县管教职工编制、人员经费、岗位设置、交流轮岗,校管岗位聘用、绩效工资分配、考核奖惩的新机制,为校长教师合理交流轮岗提供制度保障。

三、实施范围

全省各县(市、区)域内公办中小学校在编在岗教职工。

四、 改革内容

(一)完善县域中小学教职工编制管理机制。统一城乡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坚持控制总量、盘活存量、提高编制使用效率,按照“标准统一、动态调整、余缺调剂”的基本思路,建立中小学教职工编制管理新机制。省机构编制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以市(含市本级和市辖区)、县(市)为单位,动态核算中小学教职工编制,市辖区中小学教职工编制由市机构编制部门动态核算。建立省中小学教职工编制周转池制度,采取区域统筹、保障急需、用后返还、动态流转的管理办法,用于保障临时急需和阶段性用编需求,具体办法由省机构编制部门会同省教育、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制定。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在核定的编制总额内,按照班额、生源等情况统筹分配各学校教职工编制,实行动态调整,报同级机构编制和财政部门备案后实施。

(二)完善中小学教职工岗位统筹管理机制。县(市、区)域内中小学根据编制、财政部门备案后分配到中小学的具体编制数量,按照相关规定制定岗位设置方案,明确各学校专业技术岗位数。

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教育部门按照“统一标准、岗位统筹、分类核定、职数统管”的原则,采取区分学段、打包核定的办法,将县(市、区)域内同类型学校专业技术岗位进行整合,分别对照现行中小学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控制标准,统一核定县(市、区)域内不同类型高中(完中)、初中、小学及幼儿园的高、中、初级岗位总量,打破岗位资源校际壁垒,实行集中管理,统筹使用。建立县域内各类中小学教师分布和岗位职数使用情况台账,实现县域内各类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与岗位聘任的有机结合。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在核定的不同类型学校专业技术岗位总量内,根据教职工编制、人员结构、教育教学改革需要等情况拟订具体分配意见,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后实施,原则上可以学年度为周期实行动态调整。

(三)完善义务教育教师交流轮岗制度。各县(市、区)要按照教师交流轮岗有关要求,全面推行义务教育学校教师交流轮岗制度,对符合交流轮岗条件的,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有计划地组织交流轮岗。轮岗交流一般安排在每年暑期进行,原则上8月中旬完成轮岗交流工作。每年6月底前,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中小学教师结构状况、教学实际需要等,提出教师交流方案,商同级机构编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同意后组织实施。教师交流工作完成后,教育行政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机构编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机构编制部门及时更新完善编制实名制人员信息。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时办理人员交流(调动)、聘用备案、工资、社会保险等手续,明确交流教师与交流学校的人事关系,签订聘用合同,并作为岗位等级晋升的依据。

(四)完善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管理机制。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教育行政部门要根据岗位空缺情况,确定年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审计划,严格控制评聘数量,指导中小学做好教师考核评价、评先评优、职称评聘、工资分配等管理工作。全面落实中小学教师聘用制度,做好聘用合同的签订和聘后管理。加强教师考核,实行师德考核“一票否决”,并将考核结果作为调整岗位、工资以及续订聘用合同的依据,对不能完成工作任务的人员要进行低聘或转岗到其他岗位。低聘或转聘岗位的教师,按照“以岗定薪、岗变薪变”的原则,以新聘岗位按规定确定工资待遇。

对三年内即将退休的教师,经组织选派参加支教的教师,处于孕期、哺乳期教师或患有较为严重疾病经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指定医院诊断不宜交流的教师,原则上在原聘用学校续聘。

(五)完善教师退出机制。各地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岗位职责为依据,逐步建立以竞聘上岗为核心的教师退出机制。教师年度考核或聘期考核不合格的,学校可以调整其岗位,或者安排其离岗接受必要的培训后调整岗位。教师不同意学校调整其工作岗位,或者虽同意调整到新工作岗位,但到新岗位后考核仍不合格的,学校可按规定程序解除聘用合同。对教师资格定期注册不合格或逾期不注册的教师,不得再从事教学工作岗位。

(六)完善教职工合法权益保障机制。学校制定的教职工竞聘方案、考核办法等人事管理制度,须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对聘任和考核结果,须公示5个工作日以上,充分保障教职工的参与权和监督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部门要完善人事争议申诉制度和教职工维权服务机制,让教职工有充分、畅通的诉求渠道。对学校违背政策和程序的人事管理行为,坚决予以查处。要不断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确保教师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或者高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营造尊师重教的良好氛围。

五、保障措施

(一)组织保障。中小学教师县管校聘管理改革实行“市级统筹、县级实施”的工作机制。在当地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各地教育、编制、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要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健全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科学研判改革发展形势,相互配合,统筹推进,确保“县管校聘”管理改革顺利实施,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教育督导机构要会同有关部门,把中小学教师“县管校聘”管理改革实施情况作为政府教育发展、党政领导干部履行教育职责督导考核的重要内容,加强督导检查,及时通报情况。

(二)机制保障。各地要积极探索对县域内中小学教职工实行统一管理的有效途径,统筹负责辖区内中小学教职工人事档案的集中管理、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管理以及有关服务工作,真正实现教师从“学校人”到“系统人”的身份转变,为教师交流轮岗创造有利条件。

(三)思想保障。各地要广泛宣传中小学教师“县管校聘”管理改革的重大意义及相关政策,引导学校、教师、学生家长和社会各界理解、支持“县管校聘”管理改革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各有关部门和学校主要领导要消除校长教师对“县管校聘”管理改革工作的片面认识,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确保改革顺利推进。

(四)纪律保障。各地要制定实施方案,明确工作要求,强化纪律约束。各校及广大教职员工要服从安排,有序推进工作开展。对组织不力或推诿扯皮阻碍工作开展的单位或个人,要依据相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各市、县(市、区)要根据本指导意见,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分步实施,稳妥推进。

安徽省教育厅            安徽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安徽省财政厅

                                               2017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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